廣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省改革發展穩定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新要求,增強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政工職評)的科學性、規范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辦發[1990]8號、中宣發文[1990]8號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的名稱和檔次為:政工員、助理政工師、政工師、高級政工師;政工員、助理政工師為初級專業職務,政工師為中級專業職務,高級政工師為副高級專業職務。
第三條 政工職評實行評聘分開、擇優聘任的原則。各級政工職評部門和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進行評審,為具備條件者頒發任職資格證書。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聘任。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辦發〔1990〕8號文中關于“受聘擔任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擔任其它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享受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的規定執行。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及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
第四條 政工職評要嚴格標準條件,嚴把政治關和業務素質關,注重實績,規范程序,保證質量。
第五條 各級政工職評主管部門對取得各相應檔次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進行管理,并定期對其進行培訓和考核,幫助他們提高水平、發揮作用。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 申報范圍
企業(包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設有黨組織和政工職能部門的非公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城市社區居委會、農村社區居委會、工業園區,具有法人資格并設有黨組織和政工職能部門的社會組織。
凡按照人薪發〔1990〕10號文件規定,列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資范圍的單位,不列入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評聘范圍。
第七條 申報對象
(一)專職從事黨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具體指:黨委(黨組、黨總支、黨支部)專職書記、專職副書記;紀檢(監察)、組織、宣傳、統戰、黨辦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直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黨政兼職、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為主的人員。具體指:兼行政職務并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黨委(黨組、黨總支、黨支部)書記;未設專職書記、專職副書記的單位中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副職;在黨政職能合一的機構(部門)中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為主的人員。
(三)人事、信訪、計劃生育、學生工作等部門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為主的人員。具體指:人事部門負責人才規劃、培訓教育、老干、軍轉工作的人員;信訪、保衛部門負責信訪維穩的人員;計劃生育部門面向群眾宣傳計劃生育政策、做群眾思想工作的人員;學生工作部門負責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有思想政治工作職能的綜合部門以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為主的人員。
(四)以上申報對象包括實行聘任制的政工人員。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申報
(一)申報當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退休(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員。
(二)申報當年已調離政工崗位的人員。
(三)離開政工崗位2年及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崗位不足1年的人員。
(四)曾出現偽造年齡、學歷、工作履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
(五)受到黨紀、政紀、法律處分,在處分期間的人員。
第九條 申報基本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掌握一定的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和思想政治工作專業知識,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品德優良,熱愛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條 申報應具備的資格、學歷、年限條件
(一)政工員
1.比較熟悉黨的基本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勝任本崗位的工作,能夠起草職責范圍內的一般文稿。
3.大專畢業,從事政工工作滿1年;中專、高中畢業,從事政工工作滿4年。
4.從事政工工作以來,堅持參加政工類繼續教育學習培訓,每年總學時不少于72學時,成績合格。
5.從事政工工作以來,每年參加本單位年度考核,考核結果達到稱職(合格)及以上。
(二)助理政工師
1.熟悉黨的基本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并能在工作中加以運用和貫徹。
2.了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與方法,了解黨史、國史、社會主義發展史等知識及中國國情,具備從事本職工作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能起草職責范圍內的文稿。
3.聯系群眾,能幫助群眾解決一般思想認識問題,并有一定的工作實績。
4.本科畢業,從事政工工作滿1年;大專畢業,初次認定須從事政工工作滿3年或取得員級資格滿2年;中專、高中畢業,初次認定須從事政工工作滿7年或取得員級資格滿3年。
5.初次認定人員從事政工工作以來或取得員級資格以來,堅持參加政工類繼續教育學習培訓,每年總學時不少于72學時,成績合格。
6.初次認定人員從事政工工作以來或取得員級資格以來,每年參加本單位年度考核,考核結果達到稱職(合格)及以上。
(三)政工師
1.比較熟練掌握黨的基本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并能結合實際熟練地加以運用和貫徹。
2.比較熟練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與方法,熟悉黨史、國史、社會主義發展史等知識,了解哲學、歷史、心理、教育、法律等專業知識,熟悉本職業務,具備做好本職工作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并有較好的工作實績。
3.能獨立面對群眾做宣傳教育工作,有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宣傳教育活動組織能力,能獨立起草本職工作范圍內的重要文件。
4.博士畢業,從事政工工作滿1年;碩士畢業或同等學力,從事政工工作滿2年;本科畢業,初次評定須從事政工工作滿5年或取得助理級資格滿4年;大專畢業,初次評定須從事政工工作滿8年或取得助理級資格滿5年;中專、高中畢業,初次評定須從事政工工作滿13年或取得助理級資格滿6年。
5.申報前近3年中,在規定的報刊上發表思想政治工作論文1篇(第一作者),論文字數不少于2000字。規定的報刊是指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期刊、報紙(增刊除外),或經省政工職評部門認定的內部刊物。獲得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優秀論文二等獎及以上和廣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優秀論文一等獎的個人論文可不受刊物和字數限制。以單位或集體署名的論文不能作為個人發表論文。個人主編或撰寫的公開出版的政工類著作可不受發表論文限制,直接作為參評依據。
6.初次評定人員從事政工工作以來或取得助理級資格以來,堅持參加政工類繼續教育學習培訓,每年總學時不少于72學時,成績合格。
7.初次評定人員從事政工工作以來或取得助理級資格以來,每年參加本單位年度考核,考核結果達到稱職(合格)及以上。
(四)高級政工師
1.掌握黨的基本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并能夠熟練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處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對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與方法及國內外有關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新經驗有較深的研究,掌握一定的哲學、歷史、心理、教育、法律等專業知識,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經驗,善于做群眾工作,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能組織、指導完成重要的綜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務,并有突出的工作實績。
3.具有較強的研究、寫作和口頭表達能力,獨立起草或主持起草過重要報告、文章。
4.博士畢業,取得中級資格滿3年;碩士畢業或同等學力,取得中級資格滿4年;本科畢業,取得中級資格滿5年;大專畢業,取得中級資格滿6年。
5.申報前近3年中,在規定的報刊(要求同申報政工師)上發表思想政治工作論文2篇(第一作者),每篇論文字數不少于3000字。獲得全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優秀論文一等獎的個人論文可不受刊物和字數限制。以單位或集體署名的論文不能作為個人發表論文。個人主編或撰寫的公開出版的政工類著作可不受論文篇數限制,直接作為參評依據。
6.取得中級資格以來,每年參加政工類繼續教育學習培訓,每年總學時不少于72學時,成績合格。
7.取得中級資格以來,每年參加本單位年度考核,考核結果達到稱職(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條 申報應具備的思想政治工作專業知識、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一)申報各級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參加省政工職評部門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合格證書3年內有效。
(二)申報中、高級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參加全國職稱外語考試或省政工職評部門組織的相應檔次的職稱英語考試。申報政工師須取得全國職稱外語考試C級以上證書(成績60分及以上),或省政工職評部門組織的職稱英語中級考試合格證書(成績60分及以上);申報高級政工師須取得全國職稱外語考試B級以上證書(成績60分及以上),或省政工職評部門組織的職稱英語高級考試合格證書(成績60分及以上)。在縣及縣以下(不含市轄區,含行政區轄的鄉鎮單位)所屬單位工作的人員,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成績可相應放寬到40分及以上。
(三)申報中級及以上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參加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申報政工師須完成計算機考試4個模塊及以上,成績合格;申報高級政工師須完成計算機考試5個模塊及以上,成績合格。在縣及縣以下(不含市轄區,含行政區轄的鄉鎮單位)所屬單位工作的人員,參加計算機考試可相應減少1個模塊。
第十二條 特殊情況的申報
(一)黨政機關調入人員和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申報
由黨政機關和軍隊調入第六、七條規定的申報單位和崗位5年內,從事政工工作1年及以上,具備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人員,可申報相應的政工專業檔次(包括高級政工師)。其在原單位各級各類政工崗位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政工年限;非政工崗位的時間,不計算為政工年限。
申報初級、中級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學歷、年限條件參照第十條規定。申報高級政工師的學歷、年限條件為:
1.博士畢業,從事政工工作滿4年。
2.碩士畢業或同等學力,從事政工工作滿6年。
3.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政工工作滿10年。
4.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政工工作滿14年。
(二)轉系列申報
已取得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因工作變動轉到思想政治工作崗位的人員,經單位考核勝任本職工作,申報評審同檔次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須在政工崗位工作滿1年,申報評審高一檔次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須在政工崗位工作滿2年,并滿足所申報檔次的資格、學歷、相當檔次政工年限以及專業知識、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等條件。其相當檔次政工年限的計算除實際從事政工工作時間外,原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以有效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為準)減半計算。
(三)破格申報
符合下列條件,沒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政策,可不受學歷、年限的限制,破格申報相應檔次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
1.獲得全國勞動模范和中紀委、中央辦公廳、中組部、中宣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頒發的政工類榮譽稱號的政工專業人員,可破格申報高級政工師。
2.獲得省勞動模范和省紀委、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國資委、省工商聯、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頒發的政工類榮譽稱號的政工專業人員,可破格申報政工師。
第十三條 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免考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考職稱外語:
1.年滿45周歲(時間計算至申報當年的12月31日)。
2.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外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3.取得大學英語六級及以上證書(成績合格及以上)。
4.出國留學1年及以上(須同時出具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和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證明)。
5.在國外連續工作時間1年及以上(須出具駐外使領館的有效證明)。
6.1997年以后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或2001年以后參加省政工職評辦職稱英語考試取得相應檔次所需成績。
7.申報初級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考計算機應用能力:
1.年滿45周歲(時間計算至申報當年的12月31日)。
2.取得博士學位或計算機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3.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或水平考試取得程序員及以上證書或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取得二級及以上合格證書。
4.2002年以后參加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取得相應檔次所需模塊。
5.申報初級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四條 申報程序
各級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每年申報一次。具體程序為:
(一)個人申報。申報初級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填寫《廣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初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認定表》,經所在單位考核后,報所在縣(區或系統)初級評審委員會審核認定。申報中級及以上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填寫《廣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中(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報所在單位政工職評部門。
(二)申報公示。單位政工職評部門對申報中級及以上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范圍為申報人所在單位,公示內容包括申報人姓名、職務、學歷、工作履歷、現有職稱、申報檔次、政工業績、政工論文等,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形式可采用文件、公告或網上發布等。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應認真對待公示期間反映出的問題,及時查證,填寫《公示結果登記表》并出具意見。如公示期間群眾反映有重大問題者,由本單位核實后取消申報。
(三)考核推薦。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應對申報人員政治素質、工作態度、學識水平、專業能力、工作實績和公示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并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填寫書面推薦意見,隨申報材料一并報所在市(系統)政工職評部門。
第三章 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機構
(一)各級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對申報本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人員進行評審。未成立中級評委會的省屬單位,須將申報材料統一報省政工職評部門,由省政工職評部門出具委托函,指定有資質的評委會進行評審。未成立初級評委會的縣(區)或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其上一級政工職評部門負責初級資格的認定。
(二)省、廣州市、深圳市政工職評部門分別負責組建全省和廣州市、深圳市高級評委會專家庫,每屆高級評委會從專家庫中抽取,一屆一年。中級、初級評委會專家庫的組建可參照執行。
(三)高級評委會一般由15-19名委員組成,委員應具有高級政工師資格或具備相應條件和水平。中級評委會一般由11-15名委員組成,委員應具有政工師及以上資格或具備相應條件和水平,其中具有高級政工師資格的委員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級評委會一般由9-11名委員組成,委員應具有政工師及以上資格。各級評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評委會委員名單應報上級政工職評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評審程序
各級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每年評審一次。具體程序為:
(一)資格審查。評審會議前,各級政工職評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條件要求對申報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通過審查方可提交評委會評審。
(二)評審答辯。對申報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實行答辯制度。省、廣州市、深圳市政工職評部門分別從高評委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專家組成若干個答辯組,每組一般由3-5名專家組成。答辯側重于檢驗申報人員的專業水平、研究能力以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評委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正常晉升申報人員答辯成績在60分及以上,破格晉升申報人員答辯成績須在80分及以上,方可提交評委會評審。
(三)召開評審會議。評審前,評委應認真學習評審工作的有關文件。評審會議一般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有特殊情況不能主持時,應由其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員代為主持,出席委員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2/3。評委在認真審核申報人員材料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1人1票。贊成票不少于參加表決評委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通過。對未通過評審的申報材料,在評審當年,各級評委會原則上不進行復審。如有異議,由申報人書面提交所屬評委會決定是否復審。
(四)評審結果公示。評審會議表決通過的結果,報相應的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后,由相關政工職評部門組織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形式可采用文件、公告或網上發布等。各政工職評部門在公示期間若接到相關反映,應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后確定當事人是否取得任職資格。公示結束后,各相關政工職評部門將公示結果報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批。
(五)資格審批和發證。經審批同意后,由各級政工職評部門核準、發證。資格證書實行全省統一格式和編號,由省政工職評部門統一制發,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六)立卷歸檔。每年評審工作結束后,各級政工職評部門須將通過人員的申報材料掃描件逐級收錄電子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評審中,要嚴格審查申報人員的學歷、政工年限、政工業績,按照規定的標準條件,做出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審。
各檔次的申報人員,必須持有國家教育部門或省委組織部認可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肄業、結業或相當學歷,均不作為正式學歷。軍隊復員轉業人員持有的無法認定其學制、脫產與否和學歷水平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不作為學歷依據。1970年至1976年之間進入高等院校大學普通班學習并取得相應畢業證書,本科院校畢業的等同于大學本科學歷,專科院校畢業的等同于大專學歷。
第十八條 評審紀律
各級評委、政工職評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如下評審紀律:
1.簽訂《保密承諾書》,不得向外泄露申報資料、評審討論表決等情況。
2.在評審期間不對外接受有關評審情況的查詢。
3.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審原則。
4.實行回避制度。在評議評委直系親屬時,評委本人應主動提出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5.對違反中央、省有關政工職評工作政策的評委,視情節輕重作出批評教育、取消評審資格等處理,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從專家庫除名并向其單位通報。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條 日常工作機構
(一)廣東省政工職評日常工作由省委宣傳部宣傳教育處承擔。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文件,解釋有關政策;負責對全省各級政工職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高級政工師申報材料的資格審查;負責有關考試的組織工作;負責組建、管理高級評委會;負責頒發、換發、補發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證書;負責建立高評委專家庫和高級政工師檔案;負責對全省各級政工職評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二)廣州、深圳市政工職評日常工作分別由廣州、深圳市委宣傳部宣傳(干部)處承擔。其主要職責是:根據中央、省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貫徹落實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對本市政工職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高級政工師申報材料的資格審查;負責有關考試的組織工作;負責組建、管理本市高級評委會;負責頒發、換發、補發本市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證書;負責建立本市高評委專家庫和高級政工師檔案;負責對本市各級政工職評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三)各地級市政工職評日常工作由各地級市黨委宣傳部宣傳(干部、人事)科承擔;省直有關廳局和大型企事業單位政工職評日常工作由黨群(宣傳、政工、人事)部門承擔。其主要職責是:根據中央和省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的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對本地區、本系統政工職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政工師、高級政工師申報材料的資格審查;負責有關考試的組織工作;負責中級評委會的組建與管理;負責無初級評委會的所屬地區、下屬單位初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認定;負責頒發、換發、補發政工師任職資格證書;負責建立本地區、本系統中評委專家庫和政工師檔案;負責對本地區、本系統政工職評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四)各縣(市、區)政工職評日常工作由縣(市、區)黨委宣傳部宣傳(干部、人事)部門承擔;省直有關廳局和大型企業集團下一級單位政工職評日常工作由黨群(宣傳、政工、人事)部門承擔。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的有關文件精神,對本地區、本單位政工職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初級政工專業職務申報材料的資格審查;負責對政工師、高級政工師申報材料的初審;負責初級評委會的組建與管理;負責頒發、換發、補發初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負責建立本地區、本單位初評委專家庫和初級政工專業人員檔案;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政工職評部門的指示精神。
第二十條 政工專業人員日常工作任務
已取得各級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政工人員,除完成單位年度工作任務外,還須完成下列任務:
1.加強理論學習和形勢政策學習。重點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新理論成果和中央、省文件精神開展學習,要在領會精神實質上下功夫,在入腦入心上下功夫,做到學而信、學而用、學而行。
2.積極參與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調研,撰寫有價值的調研報告或文章,并參與省、市(系統)優秀論文評選活動。
3.積極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發揮政工骨干作用,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國夢、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主題在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開展宣講教育。
4.完成繼續教育學習培訓任務。學習形式可采取省政工職評部門組織的網絡培訓、面授培訓和各級政工職評部門組織的政工類培訓等多種形式。每人每年總學時不少于72學時,成績合格。各單位政工職評部門要認真做好繼續教育培訓組織工作,填寫好《繼續教育登記手冊》。
5.完成省、市政工職評部門安排的其它政工任務。
第二十一條 換、補發任職資格證書
(一)省外已經獲得相應檔次任職資格,調入我省第六、七條規定的申報單位和崗位半年及以上,做出的工作成績表明具有與其所獲得的相應檔次所需的任職能力水平,應按照其調入前獲得的任職資格檔次填寫《省外調入人員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換發審批表》,由相應的政工職評部門確認其資格,換發我省統一的任職資格證書。省內跨市調入的政工專業人員,應向調入地相應的政工職評部門報備。
(二)遺失我省頒發的任職資格證書,須填寫《廣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補發審批表》,按照審批程序辦理補發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申報和管理相關表格由省政工職評部門統一印制下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管理,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 廖如媚廣州網)